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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信華被上訴人即原 告 龔惠娟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簿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交付簿冊等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