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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2號上 訴 人 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亨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