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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林天發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天發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11,894元,及其中新臺幣294,126元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天發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2號家事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天發(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7年7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有該案裁定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14年度司繼字第122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可參,先予說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林天發於90年5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原約定借款利率為百分之18.25、延滯利率百分之20,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僅請求百分之15】。

㈡被繼承人於107年7月20日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94

,126元、已到期利息17,768元(自107年7月21日計算至107年12月14日,共147天),合計311,894元,及本金294,126元自10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被繼承人於107年7月24日死亡,被告前已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故依消費借貸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認定:原告本件主張,已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2號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