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書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珠媛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