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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吉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雲贏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3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2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