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39號原 告 吳宗洋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鄭淳晉律師被 告 潘福姿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