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明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鈺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