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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春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伊克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其於原審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29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2月4日製作之強制執行分配表次序23所載債權人即被上訴人所受分配金額,應剔除新臺幣(下同)58萬7401元;次序24所載債權人即被上訴人所受分配金額,應剔除3萬3619元。原審判決將分配表次序23所受分配金額,剔除11萬9715元(計算式:70萬0110元-58萬0395元);次序24所受分配金額,剔除2萬2170元(計算式:13萬4188元-11萬2018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應剔除金額,扣除經原審判決剔除金額為據,計為47萬9135元【計算式:(58萬7401元-11萬9715元)+(3萬3619元-2萬2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