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57號原 告 李崇豪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吳佳龍律師被 告 陳暐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45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囑託合法送達後,表示不願提解到庭(見本院卷第55頁),非屬正當理由,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份起,與「石浩」、「傑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摩根客服雅婷」、「小魚」、「陳琳」等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而被告與前開本案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工方式為被告以可獲得2%至3%之金額作為報酬之代價擔任出面向受騙民眾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面交車手」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後層層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上游,以此方式謀議既定。而LINE暱稱「摩根客服雅婷」、「小魚」、「陳琳」於113年5月間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訛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需面交現金儲值入摩根資產管理APP內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5日13時4分,由「石浩」指示被告前往收取贓款,被告依其指示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號「安南醫院」,被告並出示偽造之收據單據一紙,原告即當場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被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又許素惠明知將電話號碼SIM卡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且詐騙集團成員為隱藏身份常使用他人申辦之門號作為詐欺犯罪施行詐術之用,仍於不詳時間將其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門號SIM卡(下稱系爭門號SIM卡),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按:原告對許素惠訴請應與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於刑案警詢中陳述綦詳,並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7月2日17時00分調查筆錄、113年8月25日偵查報告為憑(見附民卷第25至42頁),且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想像競合犯),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從一重處斷,判處被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有期徒刑1年4月,已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審卷宗審閱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三)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前開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被告縱未全程參與詐騙原告之過程,然與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仍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其100萬元,於法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4年2月28日(見附民卷第47頁所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法院依詐欺犯罪被害人之聲請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之10分之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