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96號原 告 龔惠娟被 告 林信華
林鈺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林信華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權,詎被告竟將其名下土地、建物贈與其胞妹即被告林鈺淇,害及原告上開債權,故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土地、建物之贈與行為,及請求林鈺淇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變更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惟兩造就原告對林信華是否確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執,現由另案本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下稱系爭另案)繫屬審理中,本件原告透過撤銷贈與、請求回復原狀欲保全之債權,即為系爭另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該債權是否存在,自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一部之裁判,係以系爭另案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系爭另案目前尚未終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