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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被 告 洪素香

洪清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