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美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劉玉梅、林劉玉蘭、劉玉喬、劉玉琴、劉金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萬5,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96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谷鴻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