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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郭瑞美

陳林秀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被 告 吳金寶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9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前經原告陳林秀花之配偶即訴外人陳松山於86年3月27日設定如附表「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86年3月24日至86年6月24日,清償日期為86年6月24日,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於101年6月月2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06年6月22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該抵押權即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被告卻未予以塗銷登記,妨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把錢借給陳松山並設定系爭抵押權,因秉性寬容所以一直沒有追討債務,陳松山死亡後由陳林秀花繼承債務,一般人不知道時間過了20年需要塗銷,被告後來還有跟陳林秀花要錢,但陳林秀花都說沒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系爭土地經設定系爭

抵押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㈢經查,系爭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86年6月24日,被告復未提

出證據證明有何中斷時效重行起算之情,則債權請求權最遲於101年6月23日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時效期間,且被告未於上開債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揆諸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又被告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顯已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準此,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24,9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分之4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6年 登記日期:86年3月2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吳金寶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存續期間:86年3月24日至86年6月24日 清償日期:86年6月24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年息20%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月息3分之利率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松山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8 設定權利範圍:34分之4 證明書字號:086東南他字第002434號 設定義務人:陳松山 共同擔保地號:喜北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龍崗段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分之4 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分之4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