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玉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莊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5,12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114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