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顏金男兼訴訟代理人 顏光斌被 告 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群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翁群明為被告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明定。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章彰,於案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2月31日經重新推選而變更為翁群明,有松柏園公寓大廈(社區)114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2月12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150170021號函在卷可稽,而翁群明迄未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