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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36號原 告 林宏殷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被 告 吳逸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於民國114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原告以被告對原告參與之附表一之專題研究計畫(下稱【系爭研究計畫】)、與附表二、三之該期刊論文(下稱【系爭期刊論文】)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故意為不實檢舉,侵害原告名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①被告應去函國科會撤銷所有的不實檢舉函,並請國科會發函至各不實檢舉函所指學術研究及醫療機構,以回復原告名譽。②被告應以原告名義捐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原起訴聲明②】)。嗣於言詞辯論期日將原起訴聲明②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遲延利息。原告上開聲明變更,係基於與起訴同一之基礎事實,僅變更就收受賠償給付之受領對象,對本件被告是否構成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與賠償內容,並無影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第7 款(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之規定相符,是其變更為合法。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前

,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就原告前參與共同研究與發表之系爭研究計畫與系爭期刊論文,先後向國科會為不實檢舉並於檢舉函以「抄襲」、「欺騙公款補助」、「互相掛名」、「變造數據」等偏激言詞(下稱【系爭抄襲等用詞】)辱罵原告等人就該計畫與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國科會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下稱【國科會學倫處理審議要點】,參見附錄,下同)交請原告任職之高雄大學調查後,原告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參見附表一至三之學校調查結果函)。

㈡妨害名譽之實務見解⒈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

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又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除在損害之填補外,並具有慰撫之作用,及預防之機能。準此,慰撫金之量定,固得斟酌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以調整慰撫金之數額,惟仍須先行認定侵權行為人究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始得據以調整慰撫金金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判決。【民進黨發言人梁文傑於100 年縣市長選舉指稱馬英九於同年

9 月與嘉義博弈大亨陳盈助會面募款新臺幣3 億案】)。⒉①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②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③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103 年彰化縣長選舉前台灣團結聯盟黨之無黨籍參選人黃文玲遭民進黨籍段宜康指訴與國民黨籍參選人林滄敏均為相同金主顯係合力打擊民進黨案】)。

⒊按名譽權之侵害,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民事判決。【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86年間遭契約對造向教育部等機關檢舉違法吸金、詐欺、竊占等犯嫌案】)。

⒋就學術倫理檢舉案件,實務有認依據檢舉案件處理規定雖須

保密,惟就受檢舉人遭檢舉之事由與內容,於該調查處理過程中,為參與審查等相關人員知悉,其名譽自可能因此調查受損,而侵害名譽權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前點最高法院見解),故不能以調查過程有保密規定,即認受檢舉人之名譽因此保密規定可以不受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827 號民事判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授劉任昌助理教授於106.11-107.08在個人臉書等社群媒體公開指訴並向學校與教育部檢舉同校借調擔任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建隆副教授有論文抄襲違反學術倫理而經學校與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調查審認無違反學倫】)。

㈢被告妨害名譽侵權行為之構成⒈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下稱【

國科會學倫規範】)第9 點「9.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之「⑵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之「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a.…。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原告就系爭研究計畫、系爭期刊論文均僅為共同作者,依國科會規定,計畫主持人無須徵求共同主持人即可上傳任何文字或內容,原告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另共同期刊論文,原告僅就自己分擔部分負責,亦不負責期刊論文作者排序。被告曾任大學教授主持計畫、指導學生、為共同著作作者,自應知悉上開規範,且被告先前研究計畫與共同著作亦同有上開情形而未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足認被告係出於惡意為檢舉。

⒉被告雖以其係附證據向國科會檢舉,經國科會審查認有涉嫌

違反學術倫理而函請學校進行調查,可證明其並非明知不實之惡意檢舉。惟依國科會學倫處理審議要點第8 、9 、10條規定,檢舉人僅需具名檢舉,國科會即會受理並交由學校先進行調查,是國科會並未就檢舉案件先為初步審查,被告所辯不可採,而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檢舉係經合理查證之事實陳述,自無法解免其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責任(前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段宜康妨害名譽案之判決要旨②、③參照)。

⒊被告雖又以依國科會學倫處理審議要點第16點之保密規定辯

稱原告名譽不會因其檢舉而受侵害,惟依前述實務見解(前述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827 號劉任昌檢舉案之判決要旨),被告檢舉原告之內容仍為處理檢舉案人員所知悉,原告名譽仍受有侵害。

⒋原告因被告以系爭抄襲等用詞為不實檢舉,除需撰寫答辯書

外,並列席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使原告精神受有痛苦並影響生活品質(層面包含:心理創傷、名譽受損、社交孤立、信任降低、心理疾病)而受有損害,是被告自構成妨害名譽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本院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84 、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㈣請求與聲明:

⒈爰依民法第18、184、195條之人格權受侵害之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本院除去侵害,另就各檢舉案以原告名譽各受有相當4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及原告精神上另受有相當30萬元之慰撫金損害,併請求被告賠償該等金額(以上合計150萬元)及自受請求日即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⒉茲聲明:①被告應去函國科會撤銷所有的不實檢舉函,並請國

科會發函至各不實檢舉函所指學術研究及醫療機構,以回復原告名譽。②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㈠國科會設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檢舉與調查,係基於維護學術倫

理公益性所設之制度,依規定提出檢舉,自無構成侵權行為或妨礙名譽權之情形,原告遭其檢舉即對其起訴請求賠償,並不合法。

㈡原告自107 年至113 年間多次向國科會、國際期刊與網站檢

舉被告違反學術倫理檢舉,但均經國際期刊、國科會調查後認無違反學術倫理,被告均未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訴訟。惟原告及其配偶卻對其提告(註:原告配偶因遭被告檢舉違反學術倫理對被告提告妨害名譽,經本院於114.12.10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867 號),顯係以司法恫嚇、嚇阻他人對其違反學術倫理為檢舉。

㈢被告對系爭研究計畫與系爭期刊論文為附表一至三之檢舉,

均係經查證,可由檢舉函檢附之對比附件可為證明,而國科會依檢舉函檢附事證認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而交請學校調查,是原告雖經調查認並無完反學術倫理,惟原告係經確實查證始提出檢舉,並非原告起訴所稱之不實檢舉。

㈣依國科會學倫處理審議要點第16點之檢舉案件應保密處理規

定,原告名譽不會因檢舉案而受有影響,是原告主張名譽受損並無理由。

㈤本件被告係經確實查證始提出檢舉,並經國科會認涉有完反

學術倫理交請學校調查,而學倫處理程序依法應保密,是本件並無構成原告主張之妨害名譽,原告起訴為無理由。爰聲明:①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就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檢舉行為判斷基準⒈依附錄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111.0

7.28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111.07.28 修正),國科會處理之學術倫理事件,係對與該會獎補助有關之嚴重影響公權力執行之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主要規範之核心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為「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之行為,惟就各該行為,仍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涉及學術嚴謹性與學術自律之範圍。是就檢舉人檢舉行為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是否經合理查證,自不能僅以調查結果為認定,而應以其檢舉是否已達依該領域通常學術標準檢視可認定已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程度而需進一步調查為判斷。

⒉依附錄之國科會學倫處理審議要點第8 、9 點之檢舉與處理

程序規定(含本件檢舉時111.08.01 版、處理中修正之113.

05.02 版、修正理由),對於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於具名檢舉者,需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為檢舉,經該會檢核認須處理者,即進入初審程序為審查,於認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交請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構先查處(下稱【先行查處程序】)。

⒊依上開處理程序規定,如檢舉案件已經由國科會交請被檢舉

人所屬學校或機構進行先行查處程序,因係經國科會依檢舉人所提資料認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虞,客觀上可認檢舉人基於合理資料為檢舉。是於經國科會交請先行查處程序之檢舉案,如無其他足以證明檢舉人確係出於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以致發生先行查處程序外,應認檢舉人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至於,最終調查結果如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則屬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各類型行為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知與涵攝程度之差異,不得因此即認檢舉人係惡意檢舉。

⒋另就檢舉人對經先行查處程序之檢舉案是否有出於明知惡意

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之事由,因屬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過失事由,自應由被檢舉人提出各相關證據為證明。又因法院通常僅就法律事項有專業能力,是除法律科目學術倫理案件外,如無國科會或先行查處程序機構認定檢舉人有出於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之證據,而檢舉人對被檢舉人提出事證為爭執,而被檢舉人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自應依舉證責任法則,對被檢舉人為不利益之認定。

㈡本件無法認定被告惡意檢舉之理由⒈本件附表一至三之檢舉案件,係經國科會以先行查處程序之

檢舉案,且就附表二之檢舉案件,其中部分共同作者經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調查認有「自我抄襲」之違反學術倫理樣態,依前述說明,客觀上應推定被告經合理查證而為檢舉。如原告主張該檢舉構成妨害名譽,應就被告有無出於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為證明。

⒉本件原告提出之高雄大學就調查結果通知原告之審議結果函

(參見附表一至三),僅就告知審議結論(即就檢舉事項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但未告知審議結果之理由構成,經本院函請該校提供資料,經該校函附以「為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隱私及學術倫理的完整性,…,請求的資料不應交由當事人及其律師閱覽、抄錄或攝影,…,必須遵循保密原則,確保資料不被不當使用或洩漏。」(114.06.04 高大學副字第1140100015號函),是就本件檢舉未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理由,依現有事證,並無國科會或原告學校(先行查處程序機構)認定被告有出於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之證據。

⒊原告雖以被告先前經學術倫理調查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主張依被告於該案遭檢舉事由可認被告本件係明知惡意,惟以:就學術倫理案件,除同種學術科目且研究內容與資料呈現形式相同之不同案件可由客觀形式審查外,如研究內容不同,參照附錄之國科會就學術倫理之相關規範說明,尚難僅以客觀形式即將另案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之結論逕用於別案比對,仍須個案認定。是原告就此之主張,尚難採認。

⒋依上開說明,本件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定被告就附表一至三

之檢舉有出於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之情形,自難認定該檢舉行為為不法而侵害原告名譽。

㈢就系爭抄襲等用詞與檢舉調查過程是否構成妨害名譽部分⒈原告雖主張被告於檢舉書使用系爭抄襲等用詞係侵害原告名

譽權,惟依附表之國科會對學屬倫理之聲明與規範等規定,系爭抄襲等用詞本屬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樣態與行為結果,為繕寫檢舉信時所須使用語詞,是自難以檢舉信件有該等用詞,即認構成妨害名譽。

⒉原告雖以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827 號劉任昌檢舉案

之判決要旨主張因處理本件檢舉人可知悉其遭檢舉故其名譽受有損害,惟以:

⑴如僅以調查結果即認檢舉人應就處理檢舉案人員知悉被檢舉

人遭檢舉而負侵害名譽責任,有可能使已經合理查證之檢舉人考量可能因國科會就違反學術倫理之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結果而受追償之不利益,致畏於提出檢舉,最後造成檢舉制度落空之害及公益結果。是就該判決適用,應以檢舉人之檢舉係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之不法檢舉為前提,始可認被檢舉人名譽受侵害。

⑵又檢舉案經調查結果,如認被檢舉人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情

形,則處理檢舉案件人員亦可因處理調查案而知悉該調查結果,是對被檢舉人而言,尚難認其因處理檢舉人員知悉該檢舉事件,即當然受有名譽之損害。亦即,於檢舉案件經調查認定被檢舉人無違反學術倫理時,該調查結果並不會對其名譽造成減損,參照檢舉案件應保密處理規定,則其名譽受減損之期間與狀況,應為其遭檢舉至調查結果之期間、及如何受有來自處理檢舉案人員之名譽受減損之具體情形,就此等事實,均應由被檢舉人提出具體事實與證據為證明。

⑶被告就附表一至三之檢舉,既未經本院認定為不法,依前述

說明,自難認原告可因該等檢舉案受處理與調查即有對被告請求名譽受損賠償之權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聲明之該行為與賠償,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無准許之依據,應併與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一:檢舉案一(參見附件一〈橋院審訴卷,P.35-37〉) 函文 內容 被告 檢舉函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往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主旨:-Wang-111#1-學術倫理違反舉發- 高雄大學化材系計書主持人:王宗櫊(高大特將教授)共同主持人:林宏殷(高大特聘教授)洪同涉嫌:(a)計畫結案報告全文抄襲半年前已公開發表之期刊論文,全文抄襲已公開發表之期刊論文。(b)並將已執行完畢之發表成果,虚假聲稱將執行申請國科會補助,嚴重學倫違反,並欺騙公款補助,檢證據,國家資源被踐踏濫用(如附2 PDF)[請依法規送辦] .說明:(從略。內容為指訴抄襲之論文、抄襲之段落、違反樣態。無針對特定人之詆毀或侮辱性文句) 國科會 命調查函 【112.03.22科會工0000000000號】 .主旨:有關貴校化學工程及材料工程學系王宗櫚教授及林宏殷教授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請貴校調查,並於文到次日起4個月内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2 年2 月18日送達本會之檢舉信辦理。 二、本案檢舉事項如下:計畫主持人王教授及共同主持人林教授於111 年4 月提交之「上轉換奈米粒子之表面修飾及其多重刺激響應型高分子奈米載體之製備與化學療法-光動力療法-光熱治療之增效性療法研究」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為000-0000-E-390-24,下稱系爭計畫),文字及圖表抄襲渠等在110 年7 月投稿於Journal of Alloys and Compounds期刊之「Preparation of green emission and redemission ligand-free upconverting nanoparticles for investigation of the generation of reactive oxygen species applied to photo dynamic therapy」論文(下稱期刊論文),且未引述。被檢舉人以期刊論文己發表之數據,執行系爭計畫。期刊論文所有數據出自高雄大學研究生洪碩陽(亦為系爭計晝之兼任助理)之碩士論文「發光性上轉換奈米粒子之表面改質及其發光共振能量轉移及活性氧激發研究」。 三、依本會學術倫理處理級審議要點(下稱審議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1 款第1 目規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初步檢核後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會;審議要點第11點第1 款第1 目規定,學校或機關(構)應於本會交請查處之次日起4 個月内完成。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協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 四、依審議要點第16點第1 項規定,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裎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五、檢附學校或機關(構)送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調查報告書檢核表1 份。 高雄大學 通知答辯函 【112.05.26 高大研發字第U00000000號】 .受文者:王宗櫚教授(正本)/(副本:林宏殷) .主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知有關臺端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請於112年6月21日(星期三)12時40分至本校行政大樓南楝四樓小型會議室於學術倫理案件審理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審理小組)列席答辯,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 年3 月22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檢舉事項如下:(轉載國科會函文,從略) 三、檢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函及陳情信(含相關附件)一份,請計晝主持人王宗櫚教授於112 年6 月21日(星期三)12時40分至本校行政大樓南楝四樓小型會議室列席答辯」另請於112 年6 月9 日(星期五)前回覆是否列席,並於112 年6 月9 曰(星期五)前提出書面意見及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提送審理小組審查;如未到場說明或未依限提出書面意見友相關證明文件,則視同放棄陳述。 審議結果函 【112.11.17 高大研發字第11214002522號】 .主旨:有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以,臺端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 年3 月22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依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112 年6 月21日召開學術倫理案件審理小組會議完成旨揭案件之調查,會議決議業於112 年7 月11日高大研發字第11214001441號函函知臺端(諒達),並提送112 年9 月27日本校第149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審議。 三、承上,校教評會決議摘要如下:有關…(轉引國科會函文說明二,從略)…一案,確認審理小組調查結果,王宗櫚教授及林宏殷教授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附表二:檢舉案二(參見附件二〈橋院審訴卷,P.43-46〉) 函文 內容 被告 檢舉函 .主旨:-Wang-111#2-學術倫理違反舉發- (a)高雄大學化材系:王宗櫚(高大特聘教授)等六人之共著期刊論文抄襲 洪碩陽 已公開發表之碩士論文(未列名作者)。(b)並將之發表成果,虚假聲稱不相干且無實質研究貢獻之高科大何宗漢教授掛名第一作者以利其虛假偽造學術成果,申請延退,嚴重學倫違反,並欺騙審查,達到以違法手段幫助無學術成果他教授,申請延退資格,檢證據,國家資源被架踏濫用。(如附2 PDF)[請依法規送辦] .說明:(從略。內容為指訴抄襲之論文、抄襲之段落、違反樣態。無針對特定人之詆毀或侮辱性文句) 國科會 命調查函 【112.03.22科會工0000000000號】 .主旨:有關貴校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何宗漢教授等六人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請貴校調查,並於文到次日起4 個月内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2 年2 月23日送達本會之檢舉信辦理。 二、本案檢舉事項如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何宗漢教授、高雄醫學大學陳宜芳助理教授、國立高雄大學揚乾信特聘教授、「Zheng-En Jiang」、林宏殷特聘教授、王宗櫚特聘教授等六人,發表於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olecuhr Sciences 期刊之「NIR-Triggered Generation of Reactive Oxygen Species and Photodynamic Therapy Based on Mesoporous Silica-Coated LiYF4 Upconverting Nanoparticles」論文(下稱期刊論文一),抄襲國立高雄大學洪碩楊(下稱洪生)110年出版之碩士論文「發光性上轉換奈米粒子之表面改質及其發光共振能量轉移及活性氧激發研究」(下稱碩士論文),且洪生並未列名期刊論文一之作者。經檢舉人比對,期刊論文一除抄襲碩士論文,尚涉嫌竄改、變造碩士論文之原始數據。 三、由於本案被檢舉人任職機關涉及3 所學校,爰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主政進行查處,並請高雄醫學大學及國立高雄大學協助。 四、依本會學術倫理處理級審議要點(下稱審議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1 款第1 目規定,達反學術倫理案件經初步檢核後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賣料送交本會;審議要點第點第1 款第1 目規定,學校或機關(構)應於本會交請查處之次日起4 個月内完成。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協助調査,並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 五、依審議要點第16點第I項規定,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六、檢附學校或機關(構)送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違反學訂術倫理案件調查報告書檢核表1份。 高雄大學 通知答辯函 【112.07.11 高大研發字第11200069372號】 .受文者:林宏殷教授(正本) .主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知有關臺端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2 年6 月16日高科大研字第11210046486號函辦理。 二、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以下稱國科會)112 年3 月22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辦理(如附件)。 三、旨揭案件因涉及數所學校,國科會爰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主政進行查處,並請本校協助調查,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業於112 年6 月1 日召開會議調查,會議決議摘要如下:有關…(轉引112.03.22 科會工0000000000 號說明二文字,從略)…。經調查結果,本案構成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 點第4 款「自我抄襲:研究計晝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之樣態。 四、國科會爰請本校協助後績調查,爰此,前述案件將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請於收到文後二週内提出答辯書,將另函通知調査會議召開時間,並請臺端列席答辯。 審議結果函 【113.06.18 高大學副字第1130100024號】 .主旨:有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函以,臺端被檢舉之學術倫理二案,本校調查結果翔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3 年6 月14日工學院文稿編號0000000000號奉核簽文辦理。 二、旨揭學術倫理案,依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要點)規定辦理。本校於113 年5 月7 日召開學術倫理案件審理小組會議完成旨揭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書依要點第七點規定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審議。 三、承上,旨揭學術倫理案二案經本校113 年6 月5 日第154 次校教評會審議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會議決議略述如下: (一)化學工程及材料工裎學系林宏殷教授之學術倫理案(國科會112 年3 月22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確認審理小組審查結果,林宏殷教授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二)化學工程及材料工裎學系林宏殷教授之學術倫理案(國科會112 年5 月11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確認審理小組審查結果,林宏殷教授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附表三:檢舉案三(就檢舉二之期刊論文增加檢舉抄襲樣態)(參見附件三〈橋院審訴卷,P.51-54〉) 函文 內容 被告 檢舉函 .主旨:-Wang-111#3A-學術倫理違反舉發- (a)高雄大學化材系:王宗橺(高雄大 學化材系特聘教授,主導作者),及Tsung-Han Ho (高科大化材系何宗漢教授,第一作者),Chien-Hsm Yaiig 楊乾信,高雄大學化材系特聘教授,Zheng-En Jiang,Yih-Fung Chen [陳宜芳 高醫大天然物研究所 助理教授],Hung-Yin Lin (林宏殷,高雄大學化材系特聘教授)等六人,之共著發表之期刊論文[期刊論文,證一],共同抄襲另外一篇稍前同時發表之期刊論文[期刊論文,證二],兩篇期刊論文互抄襲對照表如附[證三],檢證據,如附PDF (紙本),[請依法規調查,送辦] .說明:(從略。內容為指訴抄襲之論文、抄襲之段落、違反樣態。無針對特定人之詆毀或侮辱性文句) 國科會 命調查函 【112.05.11 科會工0000000000號】 .主旨:有關貴校化學工程及材料工程學系王宗櫚教授等6 人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檢舉人補充陳訴事項,請貴校併案調查。 .說明: 一、依112 年3 月24日送達本會之檢舉信辦理。 二、本會112 年3 月22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函及112年4月10日科會工字第1120020488號函諒達。 三、本案檢舉事項如下:國立高雄大學王宗櫚教授、楊乾信教授、林宏殷教授、Zheng-En Jiang學生、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何宗漢教授、高雄醫學大學陳宜芳助理教授等6 人發表於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olecuhr Sciences 期刊之「NIR-Triggered Generation of Reactive Oxygen Species and Photodynamic Therapy Based on Mesoporous Silica-Coated LiYF4 Upconverting Nanoparticles」論文(下稱期刊論文一),抄襲渠等於110 年7 月投稿於Journal of Alloys and Compounds之期刊論文Preparation of green emission and red emission ligand-free upconvcrting nanopailicles for investigation of the gengeration of reative oxygen species applied to photodynamic therapy。 四、由於本案被檢舉人任職機關涉及3 所學校,爰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主政進行查處,並請高雄醫學大學及國立高雄大學協助。 五、依本會學術倫理處理級審議要點(下稱審議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1 款第1 目規定,達反學術倫理案件經初步檢核後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賣料送交本會;審議要點第點第1 款第1 目規定,學校或機關(構)應於本會交請查處之次日起4 個月内完成。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協助調査,並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 六、依審議要點第16點第I項規定,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七、檢附學校或機關(構)送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違反學訂術倫理案件調查報告書檢核表1份。 高雄大學 通知答辯函 【112.05.26 高大研發字第1121400115號】 .受文者:王宗櫚教授(正本)/(副本:林宏殷、楊乾信) .主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知有關臺端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請於112 年6 月21日(星期三)12時40分至本校行政大樓南楝四樓小型會議室於學術倫理案件審理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審理小組)列席答辯,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觀委員會112 年5 月11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檢舉事項如下:…(轉引112.05.11 科會工0000000000 號說明二文字,從略) 三、檢附國家科學及技術娄員會書函及陳情信(含相關附件)三份,請通訊作者王宗櫚教授於112 年6月21日(星期三)12時40分至本校行政大樓南楝四樓小型會議室列席答辯,另請於112 年6 月9 日(星期五)前回覆是否列席,並於112 年6 月9 日(星期五)前提出書面意見及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提埠審理小組審查;如未到場說明或未依限提出書面意見友相關明文件,則視同放棄陳述。 審議結果函 【113.06.18 高大學副字第1130100024號】 .主旨:有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函以,臺端被檢舉之學術倫理二案,本校調查結果翔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3 年6 月14日工學院文稿編號0000000000號奉核簽文辦理。 二、旨揭學術倫理案,依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要點)規定辦理。本校於113 年5 月7 日召開學術倫理案件審理小組會議完成旨揭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書依要點第七點規定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審議。 三、承上,旨揭學術倫理案二案經本校113 年6 月5 日第154 次校教評會審議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會議決議略述如下: (一)化學工程及材料工裎學系林宏殷教授之學術倫理案(國科會112 年3 月22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確認審理小組審查結果,林宏殷教授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二)化學工程及材料工裎學系林宏殷教授之學術倫理案(國科會112 年5 月11日科會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確認審理小組審查結果,林宏殷教授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1.學術倫理的重要性: 學術倫理為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其基本原則為誠實、負責、公正。只有在此基礎上,學術研究才能合宜有效進行,並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 2.學術倫理的規範與領域差異: 學術倫理落實至具體行為時,難免仍有不明確的地帶,需要學術社群自主性地規範,正向說明如何方為好的研究行為、如何避免不當的研究行為。本會公告學術倫理的基本原則,但也尊重各領域的差異,並鼓勵各領域建立進一步的規範,予以公告及宣導。 3.受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之原則: 本會依職掌只適合處理學術倫理;涉及一般生活或工作倫理之行為不應由本會涉入管理。此外,只有當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嚴重影響公權力執行(例如本會的研究補助獎助,大學的教職聘任升等)之公平性時,公權力才會介入。在行政面,因為本會能做的行政處分,只及於本會的獎補助事項,故本會只處理與本會獎補助有關的學術倫理行為。 4.違反學術倫理的認定: 本會就違反學術倫理之認定標準是:「蓄意且明顯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並嚴重誤導本會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者。」有些行為雖不可取(例如切香腸式的論文發表,將研究成果分為多篇發表,每篇只有些微新進展,以及論文異常引用),但非公權力處分之範疇。本會可以透過評審制度,讓這類行為無利可圖,即可扭轉風氣。至於對研究結果的扭曲詮釋、草率、不夠嚴謹等行為,該受學術社群自律,但若無誤導評審之虞,則尚不需受本會處分。 5.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 對於有具體事證之具名檢舉或經本會依職權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本會將送學術處做初步審議,如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將送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在作成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前,當事人應有說明的機會。 6.違反學術倫理判定的慎重: 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不論處分輕重,即會通知所屬單位,亦即成為正式紀錄,影響被處分者學術聲譽至為嚴重。因此,做成此類處分應極為謹慎。只有行為嚴重者,才應由公權力作懲處,這是本會「公權力行使應予節制」的態度。 7.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 各學術機構亦有責任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制,以宣導及維護學術倫理,避免不當行為。本會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應及時、公正、專業、保密。如經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本會將函知當事人所服務之學術機構,要求檢討改進。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2.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6.註明他人的貢獻: 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1)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2)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會學術處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會處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3)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4)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7.自我抄襲的制約: 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9.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 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 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 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列致謝欄(acknowledge) :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4)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 、榮譽作者(honorary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author)、影子作者(ghostauthor) 、強迫掛名(coercion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 ,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 (112 年 6 月 16 日科會誠字第 1120036856 號函)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司我國重要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鑒於學術倫理是追求科學研究卓越的重要基石,更是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的自律規範,本會已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要求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均須恪守學術倫理規範,以健全我國學術環境與研究文化。 .由於本會所獎補助之研究計畫,常有計畫主持人帶領學生(具備兼任人員身分)執行研究計畫之情形,是以本會獎補助之研究計畫內容、報告,或後續衍生的成果發表(如期刊論文、專書、研討會論文等),亦可能與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內容重疊,或為計畫主持人其他獎補助研究計畫之前導研究內容,因此在計畫申請、執行、結案等各階段可能衍生學術倫理問題。 .本會一向鼓勵學術研究經驗的傳承及延續,俾培育新一代的學術研究人才。考量各學術領域的差異性及合作型態的多樣性,學術研究過程涉及許多複雜情境、不確定性與領域差異,為能協助各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執行研究計畫之運作順暢、切實指導學生研究及相關之學位論文寫作,並避免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爭議,爰列舉下列共通性參考指引,提醒研究人員遵守本會學術倫理規範並落實於研究工作中: 一、建立健康之研究環境及態度: 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提供研究團隊(含學生兼任人員)適切、正向的學術倫理指導與監督、明確的研究執行及發表管理機制。參與研究的每位人員應落實學術倫理規範於日常研究工作中,共同塑造一個能促進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研究環境。 二、揭露計畫申請書涉及學位論文之資訊: 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若涉及計畫主持人所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應於計畫申請書中清楚揭露或引註。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申請書中適當揭露已完成的工作項目,並不應將申請時已發表(含學生學位論文)之成果,隱匿為其申請計畫之研究內容,以避免誤導審查人對原創性與重要性之判斷。 三、揭露計畫成果報告涉及學位論文之資訊: 計畫主持人繳交研究計畫之進度報告、研究成果報告時,應註明與執行計畫相關之所有成果發表狀況(如已發表之著作與學生學位論文等)。 四、符合發表著作之列名原則: 計畫主持人發表計畫成果時(期刊論文或研討會等著作),若著作內容涉及學生學位論文,應視其貢獻之程度,將學生列為該著作之共同作者或為適當之聲明(acknowledgement),對該著作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significant scholarly contribution)者,應列為共同作者。計畫主持人發表計畫成果時,應於該著作註明本會補助計畫。 五、揭露學生參與本會研究計畫之資訊: 學生學位論文如為計畫執行成果之一部分,建議於其中敘明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貢獻,並註明係受本會研究計畫資助。 .註: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是否構成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仍須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之相關規定,以個案認定。此外,有關師生間研究指導之教育相關事宜,係屬教育部權責,該部依其職掌制定教師法、學位授予法、大學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指導教授應依各相關規定,對其指導學生學位論文負監督責任等。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一、(訂定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㈠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㈡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㈢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㈣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㈤重複發表: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 ㈥代寫:由計畫不相關之他人代寫論文、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 ㈦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 ㈧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 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會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如當事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得併同檢舉案件為適當之處理。 九、(處理程序)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㈠初審: 1.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依前點初步檢核後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會。 2.相關領域之學術處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就前目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請學校或機關(構)代表說明。 3.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未嚴重違反該學術社群共同接受之行為準則,或未嚴重影響本會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無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複審,應視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4.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㈡複審: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議。 .學校或機關(構)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查處,認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虞者,應予當事人書面答辯;必要時,應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機關(構)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或查處不完備者,相關領域之學術處得自為審查、退回重審或請求補充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項目: ㈠案由說明(含檢舉項目及處理程序等)。 ㈡當事人答辯資料(含公文來往紀錄,應載明是否到場說明等)。 ㈢調查方法(含分析軟體工具等)。 ㈣對應檢舉項目之調查結果(依檢舉項目分別敘明結果,及所涉及之違反行為態樣)。 ㈤學校或機關(構)處分決定(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已作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填送)。 ㈥相關佐證資料。 十、(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決定原則)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由提出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時,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之。 .未能依前項決定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當事人在二人以上,且屬不同學校或機關(構)時,得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㈠列名論文共同作者,由通訊作者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 ㈡涉及多篇論文時,由列名較多之通訊作者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 .未能依前二項原則決定時,由本會指定之。 .前二項情形,相關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進行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查處案件,負協助之義務。 .於本會指定或交請學校或機關(構)查處前,已經相關學校或機關(構)依檢舉或職權查處者,得共同組成調查小組查處,或由本會協調或指定之。 、(審查期限)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㈠初審: 1.學校或機關(構):應於本會交請查處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2.審查小組:應於學校或機關(構)送交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 ㈡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檢舉案件不成立或應為其他適當處理時之處置) .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違反學術倫理,或有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情形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建議: ㈠書面告誡。 ㈡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㈢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獎金或獎勵金。 ㈣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資訊公開) .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作成處分建議者,除情節輕微者外,以公開為原則。 .前項所稱情節輕微,指依前點第二款處分建議其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二年以下。 、(處分之通知)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並就受處分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本會。 、(保密責任) .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本會進行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本會得適切對外說明,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八、(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會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如當事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得併同檢舉案件為適當之處理。 九、(處理程序) .學術倫理案件經依前點初步檢核後認須受理者,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㈠初審: 1.相關領域之業務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 2.審查小組如認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應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但相關事證資料,本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者,得自為審查。 3.交請先行查處之案件,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會。 4.審查小組應就相關事證資料、學校或機關(構)調查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請學校或機關(構)代表說明。 5.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㈡複審: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本會審查小組自為審查或就調查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之初審階段,認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應予當事人書面答辯;必要時,應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機關(構)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或查處不完備者,相關領域之業務單位得自為審查、退回重審或請求補充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項目: ㈠案由說明(含檢舉項目及處理程序等)。 ㈡當事人答辯資料(含公文來往紀錄,應載明是否到場說明等)。 ㈢調查方法(含分析軟體工具等)。 ㈣對應檢舉項目之調查結果(依檢舉項目分別敘明結果,及所涉及之違反行為態樣)。 ㈤學校或機關(構)處分決定(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已作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填送)。 ㈥相關佐證資料。 ----【修正理由】--------------------------------------------------------------------------- ○、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㈠現行第一款第一目前段移列為序文,以資精簡;並將現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文字修正為「學術倫理案件」,理由同修正第一點說明。 ㈡現行第一款第二目前段有關初審審查小組之組成移列為第一目。另依第二點學術倫理案件適用對象之規定,辦理學術倫理案件之初審單位係由獎補助計畫審查單位為主責單位(即包含本會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前瞻及應用科技處、產學及園區業務處、綜合規劃處等),爰將「學術處」修正為「業務單位」,以資周延;至由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前瞻及應用科技處、產學及園區業務處、綜合規劃處等單位主責之學術倫理案件,應會同相關專業之學術處協助處理,俾使案件審查結果更能符合各該專業領域之行為準則,併予敘明。 ㈢現行第一款第一目中段有關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之規定移列為第二目,惟為節約行政、社會資源,提高學術倫理案件審議效率,爰增訂但書,就相關事證資料,本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者,得逕進行審查。 ㈣現行第一款第一目後段有關學校或機關(構)之查處義務相關規定,移列為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㈤現行第一款第二目後段有關審查小組就學校或機關(構)調查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之規定移列為第四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㈥現行第一款第四目移列為第五目,內容未修正。 ㈦現行第一款第三目有關「為適當之處理」之規定,因非現行處分之類型,實務上並無當事人之救濟程序,非無爭議;且依第三點規定,有造假、變造等情形者,無論是否「有嚴重影響本會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均屬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爰予刪除。 ㈧配合現行第三目規定之刪除,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均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二、為達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益並有助於釐清事實之目的,爰於第二項定明除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時應給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外,於本會審查小組之初審階段,亦應提供當事人答辯之機會。 三、修正第三項,將「學術處」修正為「業務單位」,理由同本點說明一、(二)。 四、修正第四項序文,配合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有關調查報告書之目次調整,酌作修正。 -------------------------------------------------------------------------------------- 、(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時之處置) 初審結果認定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審查結果提至學術倫理審議會報告後,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過渡條款) 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審程序之審查中學術倫理案件,依原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