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蔡秉芸被 上 訴人 陳紀學以上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8,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