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跟護字第21號聲 請 人 周思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博丞間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保護令未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規定載明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5頁),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保護令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