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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輔宣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輔宣字第43號聲 請 人 戴美蓮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07號宣告戴美蓮(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罹患精神疾病,經鈞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07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在案,經就醫診治,聲請人已康復,為此請求撤銷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07號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情,有102年度監宣字第207號裁定影本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可信為真。

(二)聲請人復主張現已康復,無再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等情,業經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醫師施仁雄鑑定結果「個案表情合宜,情緒略緊張,對話可切題回應,有時顯多話,理解力可,邏輯推理可。走路較緩慢,在處理一般的金錢和社會性事務能力可,個人自我照料沒問題。個案高職畢業,27、28歲因擔心生不出小孩、房貸、車貸問題,壓力大、情緒低落至精神科門診求診,被診斷憂鬱症,後來曾到嘉義長庚精神科門診、高雄醫學大學精神科門診求診;因一天花一萬多元,被診斷躁鬱症,在台南醫院住院半天,因覺得病房很可怕而離開;也曾到成大日間留院一個月,因抽血針頭粗而離開。以前曾做過書局店員,已經沒有工作20幾年;今年6月1日先生過世後,婆婆要求其賣土地有壓力。目前獨居,有壓力時會找姊姊、媽媽,外出喝咖啡、到,FB書寫抒解情緒。目前在精神科門診服藥,持續追蹤治療,情緒平穩。本次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的全量表智商為74,落於邊緣性智能程度。測驗結果顯示與過去學業和工作表現相較,其認知和職業功能有下降。在處理事情的心理動作速度較慢些、操作性知覺推理較不好。個案目前在進行事務上,專注力和處理速度的能力會隨事情的困難度和時間變長而下降,抽象思考能力、判斷力、算術能力、理解生活情境及評估其意涵的能力方面維持在中下水準。綜合行為觀察與會談内容,個案為一位雙極型情感性精神疾患者,目前情緒略焦慮,精神狀況穩定,遇困難事務注意力會下降、處理速度會變慢。目前智力功能表現落於邊緣性智能程度,對事情的認知與是非的判斷能力可,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沒有困擾,建議為解除輔助宣告。」等情,此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認聲請人原受輔助之原因,現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07號之輔助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