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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文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