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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莊富茗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原 告 莊閎宇

莊雅涵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星即被繼承人陳惠順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1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內容而定,倘遺囑內容為關於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並應以原告就確認該遺囑真正所有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按普通共同訴訟人,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時因己意決定而為共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併算其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據以統一計徵起訴之裁判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415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陳惠順之自書遺囑為真正,因被繼承人陳惠順自書遺囑之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等就確認該遺囑真正所有之利益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基上,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6,781元【計算式:(兆豐銀行存款7,383,196元+第一銀行存款6,399,054元+股票價值15,987,922元)÷3×2=19,846,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20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