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莊富茗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星即被繼承人陳惠順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莊富茗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68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3,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116,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