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9,800元(如附表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附表: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6,345,600元 2 房屋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全部 234,200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2價額合計6,57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