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戴秀枝
林王惠珍被 告 戴木欽
王木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