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其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000000000(下稱系爭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之特留分為四分之一,第2項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免稅證明書編號2、3所示之不動產登記原因為遺囑繼承之所有權登記。經核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本件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遺產之特留分核算之,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動產價額核算之,經比較後應以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自應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4,686元【依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1005號卷一第203頁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免稅證明書編號2、3所示之不動產價值為5,884,350+2,860,336=8,744,6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尚不足52,668元【計算式:87,625-34,957=52,668】,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