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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4,18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