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富賓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仕代 理 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原 告 王建中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被 告 莊俊雄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王建中、被告莊俊雄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卷宗,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訴訟告知,依法聲請閱覽卷宗,詳知案情後再行決定是否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前經聲請而向聲請人為訴訟告知,經本院發函告知聲請
人本件訴訟進行程度,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經兩造均表示同意,有本院114年10月9日電話紀錄可憑,故依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應予准許。
㈡若聲請人後續欲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請具體陳報與本件訴訟
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若不符合參加訴訟之規定,將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另本件已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定續行言詞辯論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