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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俊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中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內容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請求廢棄改判,該項主文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