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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 告 黃麗玲被 告 王進展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適用之法規:㈠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㈡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㈠原告本件原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4,953,757元;嗣後自行具狀增列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就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同段2855建號建物之擔保債權總額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塗銷。其雖未陳明追加起訴,惟實際上已屬於在原起訴範圍之外追加起訴請求塗銷該抵押權。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原告追加之請求塗銷抵押權

之訴,屬於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原告追加之訴專屬他法院管轄,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