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吳秀鶯
陳永昌陳艷紅被 告 張秋冬
林秋蓮王榮瑞張宇杉古阿桃王連瑩林俊耀林信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08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95至99頁、本院卷第11至1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