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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5,612萬4,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萬9,0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