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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 陳鴻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符立瑩、曾必昌、梁石定、于登吉、于奇玉、曾智信、曾智生、梁春月、曾俊堯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12,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