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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反訴原告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博反訴被告 莊清堯

莊信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