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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信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原審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