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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中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嘉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件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6,635元(計算式:464.55×17900+191190=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1,6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200元,尚應補繳14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