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朝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馥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