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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王麗雅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韋廷律師被 告 葉惠菁

李介華陳麗秋李麗香王寶英洪碩廷蘇昭蓉張翊凡陳美雪

黃晨王麗容吳毅平楊秀謙黃雪燕

沈佳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