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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 告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暄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7,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6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