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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上 訴 人 程盟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志銘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0,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