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曾春琴被 告 李登輝
陳水扁馬英九連 戰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略)…。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本院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522號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94年7 月25日第6560號對重測後永康市○○段000○000 地號測量鑑定圖,主張上開土地係其祖先曾文獲皇帝賜封土地但遭國民黨安排吳炳茂越界建築占用,但卻遭上開鑑定圖指訴原告越界,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 兆7600億元(第一審訴訟費用182 億1724萬0500 元)。
三、依原告起訴意旨,其法律與事實上主張顯欠缺合理依據(其所列被告與所述事實無涉),參照其前於104 年以類似訴訟請求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連戰、朱立倫賠償920 億元(第一審訴訟費用6 億0842萬2000元)因未敘明訴訟標的與未補繳裁判費而遭駁回起訴(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483 號、
104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是本件起訴,有上開無從補正之事由(如命補正需依現所指被告重新提出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或依其現在起訴原因事實更正被告,無論採行何者,均等同另提起新訴訟之結果,且依其聲明之高額請求,客觀上顯無繳納裁判費之可能),爰不裁定命其為補正與補繳裁判費,逕駁回其起訴。
四、從而,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