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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盧崑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8,788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