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 陳侑頡(原名陳暐珉)
林柔均(原名林育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琪、鍾佳容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8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8,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