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張玉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1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