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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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號12樓之1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指定送達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駁回反訴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