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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指定送達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500,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0,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