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炎山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純君,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491,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0,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