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宛蓉 住○○市○○區○○路○段000巷0 號之0
被 告 蔡長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23,591元、美金306,353.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9,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亨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亨徠興業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蔡宛蓉、蔡長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額度以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為限,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之約定。被告亨徠興業公司自113年10月30日起,向原告動撥借款1,843,729元、1,079,862元,及美金306,353.4元,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一、二借款期間欄所示,利息按如附表一、二利率欄所示之利率計付;並約定遲延清償欠款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亨徠興業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4年3月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之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923,591元、美金306,353.4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蔡宛蓉、蔡長育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匯
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證(本院卷第29-105、165-210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有利於己之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主張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連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被告亨徠興業公司尚欠本金2,923,591元、美金306,353.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蔡宛蓉、蔡長育為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9,1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翊玲附表一 編號 積欠借款 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1,843,72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689% 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79,862元 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678%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2,923,591元附表二 編號 積欠借款 本金 (美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13,445.8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8日止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6131%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5,741.54元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5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5602 %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367.2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5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5602 %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3,336.93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014.2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2,911.94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3,336.9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3,580.4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4,218.5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3,014.2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14,148.1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2,523.5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15,021.0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7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13,336.93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2,938.25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336.93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13,336.93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12,850.2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12,738.49元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12,531.66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1 12,850.24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12,531.66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 12,241.32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306,3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