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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金玉

林麗雪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美秀

劉俊宏劉昱均林文賢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6,300元(計算式:3,270,000+2,375,000+281,300=5,926,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