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溫麗瓊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姵媗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93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及繕本。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為:1、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權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本票(含利息及本息遲延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2、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將前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3、被上訴人所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不得對上訴人強制執行。經本院判決:1、確認兩造間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消費借貸契約,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於逾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範圍之債權不存在。2、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本票就逾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範圍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3、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就上開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1、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確認兩造間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消費借貸契約,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權不存在。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本票就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3、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經臺南市政府東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第118140號收件登記、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將前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4、被上訴人所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不得對上訴人強制執行。
(二)就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其上訴利益均為764萬元;又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800萬元,而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建物價值為306,800元(見補字卷第57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函覆115年房屋稅總現值),少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是上訴聲明第3項所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物價額即306,800元定之;又上訴聲明第4項部分,其價額應以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準,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即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067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計至起訴前一日日即114年8月19日止,被上訴人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合計10,083,068元(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五所示),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83,068元。又因上訴人前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排除被上訴人之執行債權,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83,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號房屋 全部附表二:
編號 債務原因關係 債務詳細內容 1 借款 1.時間:113年11月26日 2.債權人: 3.債務人:溫麗瓊 4.借款本金:800萬元 5.還款期間: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 6.借款利息:本借款無息,逾期未償則每月25日前支付遲延利息12萬元 7.遲延利息:逾期未償則按每月每百元一點五元正計算。 8.違約金:逾期未償則按每月每百元三元計算。 9.溫麗瓊另提供附表一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並開立編號2本票交予張宏正作為擔保。 2 本票 1.發票日:113年11月26日 2.發票人:溫麗瓊 3.面額:800萬元 4.到期日:(空白)附表三:
編號 登記時間 設定內容 1 113年11月28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113年普字第118140號 權利人:王姵媗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114年2月2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逾期未償還則按每月每百元1.5元計算。 違約金:逾期未償還則按每月每百元3元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比例:溫麗瓊,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全部。附表四:
編號 未償本金 利息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1 764萬元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五: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00萬元) 1 利息 800萬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19日 (176/365) 18% 69萬4,356.16元 2 違約金 800萬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8月19日 (176/365) 36% 138萬8,712.33元 小計 208萬3,068.49元 合計 1,008萬3,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