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邵麗環被 告 張筱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01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53至57頁、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5-02-13